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件市政府规章和修改《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1年12月3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市政府对我市有关行政强制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件市政府规章,修改《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6件市政府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附件1: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件)
规章名称: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9日发布,2010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74号修改
附件2:修改的政府规章目录及修改内容(6件)
一、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文号:淄政发[1998]52号
发布日期:1998年4月9日
修改内容:将第九条中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修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11号
发布日期:2000年4月7日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修改内容:
1、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2、删除第二十一条。
三、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39号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0日
修改内容:
1、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区城管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将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3、删除第四十四条。
四、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文号:市政府令第59号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2日
修改内容: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承包人挤占、挪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挤占和挪用额20%的罚款。”
五、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63号
发布日期:2007年7月4日
修改内容: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用户应当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处应缴数额2倍的罚款。”
六、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79号
发布日期:2011年5月7日
修改内容: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因防洪、防凌、调水调沙以及河道治理和管理需要拆除浮桥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浮桥经营单位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浮桥经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