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2011年1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有关做好涉及房屋拆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经组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2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29日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政府令第127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