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142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下列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陕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80年1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2.陕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1987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3.陕西省文物出国展览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4.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7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5.陕西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1995年7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6.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3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
7.陕西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4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8.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2000年2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9.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2年9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下列5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1.陕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1991年1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2.陕西省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管理办法(1992年7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3.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4.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1993年1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5.陕西省面粉及面粉制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1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