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1年6月8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6月1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治协调、统一。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四部政府规章: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170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171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82号令);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正案)》(184号令)。
另外,本《决定》公布之前已经批准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批准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