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涉及经济特区规章和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1年4月25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4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市政府组织对现行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下列特区规章自2011年5月1日起在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实施:
1、《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2、《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二、下列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5月1日起予以废止:
1、《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1997年10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9年10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9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次修改)
2、《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3、《汕头经济特区外来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汕府[1996]21号)
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旅馆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的批复》(汕府函[2000]82号)
三、除上述所列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以外,其他现行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暂缓在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实施。
四、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