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2011年2月2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部分由原来的19%调整为20%,其他规定不变。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27日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沈政令[2006]53号)同时废止。
(2011年2月2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部分由原来的19%调整为20%,其他规定不变。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27日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沈政令[2006]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