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3月2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市政府第102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月21日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可以继续沿用《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011年3月2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市政府第102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月21日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可以继续沿用《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