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1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3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下列7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1号令)
理由:被1999年公布实施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取代。
二、《洛阳市尾矿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2号令)
理由:部分条款与《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号令)冲突。
三、《洛阳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
理由:该规章有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四、《洛阳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
理由:第二章“产地认定”和第三章“产品认证”的内容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的通知》(农质安发[2006]9号)文件精神发生冲突。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罚则”已被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包含。
五、《洛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号令发布,第71号令修改)
理由:该办法规定涉及计划生产、计划销售等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第121号令)已涵盖本办法。
六、《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5号令发布,第79号令修改)
理由:部分条款与《河南省旅游条例》和《洛阳市旅游条例》冲突,其内容被以上两部地方性法规涵盖。
七、《洛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7号令)
理由:2008年建设部颁布《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令)已涵盖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