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24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本市1989年至2008年制定的全部现行有效的33件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修改对照表见附件):
一、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1号令)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中的《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修改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第四十六条。
三、将《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审定,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将《长沙市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4号令)第十五条修改为:“收购本办法禁止收购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废止《长沙市通航桥梁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2号令)。
六、废止《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5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市政府规章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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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名称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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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
│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 │
│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长沙市城市│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规划管理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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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妨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第五十七条 妨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履行│
│ │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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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属│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属│
│长沙市人民│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政府关于确│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
│定土地权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的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制│ 删除 │
│ │局会同长沙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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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
│长沙市征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除土地补偿│
│补偿实施办│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
│法 │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偿、补助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审定,依│
│ │执行。 │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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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旧货│第十五条 收购本办法禁止收购的物品 │第十五条 收购本办法禁止收购的物品 │
│交易治安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违│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违│
│理办法 │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
│ │罚款。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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