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青海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3号)
二、《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2年1月9日省政府令第11号)
三、《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1997年8月29日省政府令第30号)
四、《青海省邮政管理办法》(2003年6月23日省政府令第3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