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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8-04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青海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3号)

    二、《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2年1月9日省政府令第11号)

    三、《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1997年8月29日省政府令第30号)

    四、《青海省邮政管理办法》(2003年6月23日省政府令第3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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