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
(2010年12月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2010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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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名称 │ 发布日期 │ 说明 │
│号│ │ 及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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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 │广东省航道养│1997年10月13│(国发〔2008〕37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
│1 │护费征收和使│日粤府令第29│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
│ │用办法 │号发布 │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
│ │ │ │费等六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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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 │广东省公路养│1997年12月30│(国发〔2008〕37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
│2 │路费征收管理│日粤府令第32│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
│ │实施细则 │号发布 │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
│ │ │ │费等六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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