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拉萨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1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九项规章:
一、拉萨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二、拉萨市管制刀具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5月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三、拉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2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四、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五、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0年4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
六、拉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
七、拉萨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1年4月2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八、拉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2001年8月3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九、拉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5年8月3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