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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8-04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1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1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苏州市森林防火办法(1995年1月14日,市政府第7号令)

    二、苏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0日,市政府第8号令)

    三、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12日,市政府第4号令)

    四、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8号令)

    五、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2000年6月9日,市政府第9号令)

    六、苏州新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20日,市政府第16号令)

    七、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5日,市政府第31号令)

    八、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47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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