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下列8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榕政[1991]30号,1991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2、《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1993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3、《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1998]210号,1998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4、《福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榕政综[1996]204号,1996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5、《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榕政综[1998]199号,1998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6、《福州市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榕政[1993]16号,1993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7、《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199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8、《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1998]87号,1998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二、下列3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1、《福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榕政综[1998]90号,1998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2、《福州市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榕政[1997]15号,1997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3、《福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榕政综[1999]199号,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