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可以按规定向企业或者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有偿服务。但对依职权调查的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费的其他使用人不得收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