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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1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8-04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研究,决定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邯郸市测绘管理办法》、《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邯郸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邯郸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邯郸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予以修改(十六部规章修正案附后)。

    附: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修正案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的“省、市人民政府”改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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