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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8-04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201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2010年10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经过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二)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二十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三)对《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对《武汉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中的“人事、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对《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六)对《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中的“本市城市建成区”修改为“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2.删除第二十二条“市郊区县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对《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八)对《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修改为《武汉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九)对《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十)对《武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修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废止14件规章目录(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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