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三、《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四、《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15号)
五、《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六、《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七、《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八、《天津市行政联合执法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九、《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津政发[1998]12号)
十、《天津市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的规定》(津政发[1998]23号)
十一、《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十二、《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4号)
十三、《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十四、《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十五、《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十六、《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十七、《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十八、《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十九、《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