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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5-19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14件省政府规章:

    一、《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1月21日皖政[1985]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安徽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6月13日皖政[1986]4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具体规定》(1987年9月24日皖政[1987]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四、《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9日皖政[1994]7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五、《关于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防洪航运过江电缆安全的决定》(1995年1月17日皖政[1995]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六、《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3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七、《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95年6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八、《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2月17日皖政[1995]6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九、《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5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十、《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1996年7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

    十一、《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十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8年5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

    十三、《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12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十四、《安徽省预征社会抚养费办法》(2005年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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