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六条修改为:“申办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从事电影发行和中外合资、合作电影放映,报省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电影放映,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
(三)从事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和十六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备案。”
二、第九条中的“三十日”修改为“30日”,“一年”修改为“1年”。
三、第十条中的“五年”修改为“5年”。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六、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删去“行政”和“由司法机关”。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