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1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1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下列规章做如下修改:
一、《抚顺市地方文献呈缴办法》(1991年3月29日抚政发[1991]27号文)
删除第九条。
二、《抚顺市路矿厂铁路车辆交接办法》(1995年2月7日抚政发[1995]6号文批转)
删除第十四条。
三、《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1996年5月24日抚政发[1996]18号文)
删除第十九条。
四、《抚顺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1日市政府31号令)
删除第二十七条。
五、《抚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市政府32号令)
删除第四十八条。
六、《抚顺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7日市政府51号令)
删除第二十七条。
七、《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6日市政府54号令)
删除第二十四条。
八、《浑河流域(抚顺段)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4月7日市政府57号令)
删除第三十三条。
九、《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2000年5月22日市政府68号令)
删除第十四条。
十、《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2001年2月22日市政府77号令)
删除第十八条。
十一、《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8月12日抚政发[1996]34号文发布 2002年9月28日市政府93号令修正)
第三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