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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7-08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201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201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的养犬行为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上海世博村区域内禁止养犬。

    二、禁止携带犬进入下列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

    (一)上海世博会园区;

    (二)人民广场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外滩风景区、徐家汇广场地区、五角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新天地地区等区域;

    (三)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商场、轨道交通车站、候车(船)室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前款第(二)项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携带犬外出,应当束以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携带犬外出,应当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五、养犬人应当为所养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处于有效免疫状态。

    六、对咬伤多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

    七、鼓励市民向公安、动物防疫、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八、对下列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动物防疫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处罚:

    (一)违反第二条关于携带犬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关于携带犬外出采取防护措施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条关于清除犬粪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条关于为犬免疫规定的,由动物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

    (五)违反第六条关于及时报告和留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以及携带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犬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受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限制。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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