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0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于2010年3月1日实施,《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为此,市政府决定,1987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