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2010年3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推进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小孟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范小孟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小孟工业园区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和行政处罚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小孟工业园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的范围:
(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三)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五)由市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
(六)由市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七)由市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八)由市林业绿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十)由花溪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孟关乡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十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法律、法规已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经过批准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机关和花溪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孟关乡人民政府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小河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小河区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采取书面方式,内容应当包含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组织)、委托事项、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
行政许可委托,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五条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