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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刀具安全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1-09-15     浏览:1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7-08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刀具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刀具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刀具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适用于管制刀具、陶瓷刀、菜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锉刀等危险性刀具。

    二、禁止销售陶瓷刀,禁止携带陶瓷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管制刀具实施管理。

    三、对管制刀具、陶瓷刀以外的菜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锉刀等其他危险性刀具(以下简称危险性刀具)实行定点销售制度。

    危险性刀具销售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部门申领《上海世博会期间刀具销售定点单位》证后方可销售。刀具销售定点单位的名录由市商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刀具销售定点单位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危险性刀具实行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刀具销售定点单位应当查验购买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登记购买人身份信息、单位名称、购买刀具的品种和数量等情况,并将登记情况每周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六、刀具销售定点单位不得向行为异常或者精神异常人员以及未成年人出售危险性刀具,发现行为异常或者精神异常人员购买危险性刀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携带危险性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员发现携带危险性刀具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告知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拒不改正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八、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持有的刀具。

    九、违反刀具禁售或者定点销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销售的刀具,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刀具销售定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商务部门取消其刀具销售定点单位资格。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本通告规定予以处理:

    (一)携带陶瓷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没收陶瓷刀,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危险性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采取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刀具销售定点单位未履行查验、登记或者备案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刀具销售定点单位向行为异常、精神异常人员以及未成年人销售危险性刀具,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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