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9年12月22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2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废止理由: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上位法相抵触,且主要内容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上位法所替代。
二、《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废止理由:政府采购体制已经发生变化,已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三、《南宁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罚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废止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