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
(2009年2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鼓励人民群众参政议政,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建议人)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负责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人民建议的办理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建议征集范围:
(一)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建议;
(二)对本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建议;
(三)对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建议;
(四)对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五)其它方面的建议。
第七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等事项。
建议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人民建议,人民建议应当载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与理由、对策和建议人姓名、通信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第八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可以根据全市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部署,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常规性或专项人民建议征集项目,公开征集人民建议;建议人也可以随时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人民建议。
第九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立优秀建议人人才库,并通过向优秀建议人送达定向征集邀请函征集建议。
第十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对征集的人民建议进行筛选、分类,并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将登记后的人民建议及时转交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办理。
对重要的人民建议,应当及时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示,并按照批示意见交由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办理。
第十二条 对有价值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人民建议,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组织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时应当邀请建议人参加。对论证可行的人民建议,报市政府领导批示后,交由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人民建议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应当自收到转办、交办的人民建议之日起60日内答复建议人;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延长30日。
人民建议一般应当采取一文一复的书面方式答复,也可以采取口头、当面答复和电话、电子邮件方式答复;内容相同或相近和广大建议人普遍关注的人民建议也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利用新闻媒体等具有广泛告知性的方式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督促承办人民建议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人民建议,并定期检查人民建议办理情况。
承办人民建议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应当将人民建议办理结果附人民建议原件于办结之日起5日内书面反馈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应当将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转办、交办的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的人民建议,确定为成果转化类建议予以实施,并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书面反馈人民建议成果转化情况。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每年评审、表彰一次。
第十七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立由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专业人员、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各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人民建议评审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定向组合的方式组建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民建议奖评档次的审定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建议奖的参评范围为评奖期限内(上一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登记,并经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人民建议。
第十九条 人民建议奖分为个人奖和组织奖。
个人奖获奖者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特等奖(1名),所提人民建议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奖金1万元;
(二)一等奖(5名),所提人民建议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3000元;
(三)二等奖(15名),所提人民建议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1000元;
(四)三等奖(30名),所提人民建议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500元;
(五)纪念奖(50名),经常提出建议,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奖金100元。
对办理人民建议或组织推荐人民建议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其人员,授予人民建议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在征求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获奖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提交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将评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人民建议奖评审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建立人民建议档案,记录人民建议收文登记、办理、成果转化、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人民建议的,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建议有处分权的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