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8年12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1982年6月30日黑政发[1982]131号发布)
2、黑龙江省病毒性肝炎预防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1987年12月3日黑卫防[1987]364号文件省卫生厅发布)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省政府1988年5月16日发布)
4、黑龙江省农村劳动积累工兴修水利规定(1989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
5、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1989年5月31日省政府令第14号发布)
6、黑龙江省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11月12日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1998年1月3日省政府令第1号修订发布)
7、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1989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
8、黑龙江省企业兼并承包租赁经营经济性质的认定及登记注册暂行规定(黑政函[1990]29号文件批准,省工商局1990年7月18日黑工商发[1990]64号文件发布)
9、黑龙江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4月15日省政府令第1号发布)
10、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1994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8号发布,2006年10月20日省政府令第9号修订发布)
11、黑龙江省饮食业卫生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省政府令第8号发布)
12、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8年4月3日省政府令第10号发布)
13、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