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9年1月1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1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5年2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根据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9年1月1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1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5年2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根据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