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8年12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08年12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