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
(2008年12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看病的;
(三)为封建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微伤害的;
(八)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蛊惑群众的;
(九)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十)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