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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6-18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 (2008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月4日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

(2008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流动户外广告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禁止非客货运输用途的船舶在黄浦江、苏州河水域发布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航或者改航。

    二、禁止利用飞艇、航空运动器材、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飞行器设置、发布户外广告。违反规定发布户外广告的升空申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市气象局不予批准;经批准升空后违反规定又发布户外广告的,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三、除轨道交通车辆、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其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车辆,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四、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违反规定的,由市交通港口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利用车辆、船舶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由市工商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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