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516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1995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68号令发布)、《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156号令发布)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