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12件政府规章:
一、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二、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1990年3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三、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4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四、安徽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五、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10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六、安徽省要害保卫规定(1996年1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
七、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0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
八、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九、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6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十、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十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2003年6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十二、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7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