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如下8件规章:
一、《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1995年8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二、《海口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规定》(1995年8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三、《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四、《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1997年7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五、《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0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六、《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2000年1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修正,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再次修正)
七、《海口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6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八、《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3年1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