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59件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4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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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日期及令号 │ 废止理由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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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2年12月21日市政府令第10│已被2005年3月24日国务 │
│1 │南昌市儿童计划│号发布,市政府令第57号第一│院令第434号发布的《疫 │
│ │免疫暂行规定 │次修正,市政府令第93号第二│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 │ │次修正 │例》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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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4年8月1日市政府令第23号│已被2006年2月21日国务 │
│2 │南昌市取水许可│发布,市政府令第57号第一次│院令第460号发布的《取 │
│ │制度若干规定 │修正,市政府令第98号第二次│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
│ │ │修正 │理条例》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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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5年12月28日市政府令第38│已被2005年4月6日市人大│
│3 │南昌市单位职工│号发布,市政府令第56号第一│常委会公告第41号公布修│
│ │生育保险办法 │次修正,市政府令第93号第二│正的《南昌市社会保险条│
│ │ │次修正 │例》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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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6年11月16日省政│
│4 │南昌市人事争议│1998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69│府令第153号发布的《江 │
│ │处理暂行办法 │号发布 │西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 │ │ │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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