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文件的清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十二部市政府规章:
《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27号令)
《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暂行管理办法》(第57号令)
《吉林市劳动监察暂行办法》(第78号令)
《吉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79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第81号令)
《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86号令)
《吉林市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经济处罚办法》(第89号令)
《吉林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办法》(第96号令)
《吉林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99号令)
《吉林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第125号令)
《吉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36号令)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137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