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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2-14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2007年7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8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

(2007年7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5日发布)
    2、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黑政发[1993]10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200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政发[1988]288号)
    5、《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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