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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2-18    实施日期: 2003年10月1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2003年8月1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9月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第一条为制止乱收费、乱

(2003年8月1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9月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以下简称“三乱”),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三乱”问题,强化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三乱”问题。
    单位和个人举报下列“三乱”问题,经查证属实,确定其身份后,均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奖励。
    (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之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摊派项目,并实施收费、罚款和摊派的;
    (二)无任何收费、罚款依据,对单位和个人实施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统一受理“三乱”问题举报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查实。
    “三乱”问题性质的认定,由财政、物价部门负责。
    第四条  受理“三乱”问题举报实行限期办结制。接到举报案件后,受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一般案件应当在十日内办结,特殊案件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被举报的“三乱”问题查实后,对举报者给予罚没款总额10%以内,一般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贡献的举报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拨专款用于奖励举报“三乱”问题者。
    依本办法实施的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受理举报案件的部门在案件查办终结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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