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3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下列19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开发哈尔滨市劳务市场的规定》(1986年4月24日哈政发[1986]69号发布);
(二)《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规定》(1986年6月20日哈政发[1986]87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管理办法》(1986年6月20日哈政发[1986]88号发布);
(四)《关于企业向内部和社会集资管理办法》(1986年9月28日哈政发[1986]124号发布);
(五)《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1986年10月29日哈政发[1986]142号发布);
(六)《哈尔滨市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12月8日哈政发[1986]158号发布);
(七)《哈尔滨市旅馆收购寄卖刻字印刷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规定》(1987年10月30日哈政发[1987]102号发布);
(八)《哈尔滨市乡镇级国家金库管理办法》(1988年4月25日哈政发法字[1988]11号发布);
(九)《哈尔滨市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90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十)《哈尔滨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0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十一)《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办法》(199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十二)《哈尔滨市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管理办法》(1991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十三)《哈尔滨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1993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十四)《哈尔滨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十五)《哈尔滨市出让五荒土地使用权的暂行规定》(1994年12月8日哈政发法字[1994]8号发布);
(十六)《哈尔滨市城区中小学校舍配套建设的规定》(1995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十七)《哈尔滨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1996年1月1日哈政发法字[1996]9号发布);
(十八)《哈尔滨市会计管理办法》(1999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十九)《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28日哈政发法字[2000]23号发布)。
二、对因调整政策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下列7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规定》(1987年5月28日哈政发[1987]54号发布);
(二)《哈尔滨市江上治安管理规定》(1987年6月20日哈政发[1987]60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小型国营企业拍卖管理办法》(1988年7月7日哈政发法字[1988]16号发布);
(四)《哈尔滨市保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1988年8月26日哈政发法字[1988]25号发布);
(五)《哈尔滨市留用聘用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若干规定》(1989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六)《哈尔滨市违反罚没管理法规处罚规定》(1991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七)《哈尔滨市合作建设住房的规定》(1993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下列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住房买债券的规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二)《哈尔滨市征收南直立交桥过桥费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乡镇聘用干部养老保险办法》(199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四)《哈尔滨市占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5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