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为了适应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需要,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确保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决定对《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的,处50元罚款。
二、将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损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各县级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