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3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修订。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次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不超过四个。”
三、第十九条增加第四款:“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