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承揽市场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用于测量标志维护。”
三、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责令停止测绘。”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