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1999年第112号令)中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应当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对企业的征收标准为按上年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吸引外商投资,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