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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7-30    实施日期: 2003年6月1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2003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2003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组织。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西安市最高科技奖励。
    第六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出国留学人员。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自然人或者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生产实践、技术开发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有重大创新和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八条  为了奖励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科技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产业化奖。具体条件和细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西安科技产业发展导向制定、发布。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西安单位;
    (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勘察设计大师、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六)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者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评审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奖。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科技奖励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年度聘任制。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在收到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后,经过初步筛选和审查,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匿名申诉、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无异议的候选人及项目和有异议但问题已经解决的候选人及项目,均提供给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异议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应退回推荐单位,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该项目第二年可以重新推荐。重新推荐后仍有同类异议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数额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剽窃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和参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1日发布的《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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