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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3-13    实施日期: 2003年1月10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2002年11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2002年11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是指以各种理由聚众堵塞道路,围堵机关、报社、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大门妨碍公共事务的行为。不论何种理由,包括为维护个人或单位利益而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均在此列。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单位内部矛盾推向社会。对可能导致诱发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负责任或纵容群众闹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视其情况依法、依纪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对已经发生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做好疏导和劝解工作,将参与堵门、堵路人员带回单位,迅即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群众进行疏导、劝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使用的设施,由公安机关迅即强制拆除,没收相关的宣传资料等物品。
    第七条  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堵门、堵路事件,有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疏导工作。
    第八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理。
    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的组织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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