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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3-12    实施日期: 发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2002年10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1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一条为及时清除长春市市区

(2002年10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1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长春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整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桥梁和广场等处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第三条  凡驻在本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逐步扩大的原则,每年规定清除冰雪的重点区域。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可根据市政府规定的清除冰雪重点区域,适当扩大清除冰雪范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除冰雪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教育、民政、物价、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冰雪清除。
    第五条  清除冰雪以义务清除为主,实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与群众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清除冰雪。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清除冰雪公司,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清除冰雪的市场化、产业化。
    第七条  清除冰雪工作实行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清除冰雪的区域后,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与清除冰雪责任人分别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责任书按年度逐年签订。
    街道办事处应将其与清除冰雪责任人签订的责任书(副本)及时送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八条  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责任人,应按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冰雪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重新确定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各类公共停车场的冰雪,经营管理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二)各类贸易市场的冰雪,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三)给排水及供热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设施的产权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四)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周边街路的冰雪,开发建设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五)居民区内的冰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部门为清除冰雪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六)其他道路、桥梁、广场清除冰雪责任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十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应及时清除冰雪。夜间降雪,次日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即组织清除。小雪1日内清除完毕,大、中雪3日内清除完毕。节假日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十一条  需将冰雪运出的区域,小雪应在2日内运完,大、中雪应在5日内运完,运出的冰雪要在指定地点倾倒。其他区域,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将冰雪堆放在人行步道靠近路边石处,做到堆放整齐。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
    第十三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无力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为清除,并按每场雪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给付清除冰雪劳务费。
    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承担运出冰雪义务的责任人无力运出冰雪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运出,所需运输费用由该责任人承担,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清除冰雪公司有偿清运。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须清除冰雪的街路,在清除冰雪期间,各种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疏导。
    在清除冰雪过程中,过往车辆应注意避让清除冰雪人员,确保其人身安全。对不服从交通管理、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义务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签订责任书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限或标准履行清除冰雪义务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时缴纳清除冰雪费用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3日公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除冬季冰雪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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