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中“企业法人”修改为“营利法人”。
二、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中“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三、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删去第二十六条。
删去原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公开批评”。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由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确定并公告的,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第四项、第六项中的“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