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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4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9-21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217号)。

  二、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审综发〔1996〕369号)。

  三、废止《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审法发〔1996〕357号)。

  四、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

  五、废止《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年第1号令)。

  六、废止《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七、废止《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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