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217号)。
二、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审综发〔1996〕369号)。
三、废止《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审法发〔1996〕357号)。
四、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
五、废止《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年第1号令)。
六、废止《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七、废止《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