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令第51号)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民政部令第4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三)《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
(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函〔2015〕71号)。
(二)《民政部关于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
〔2018〕134号)。
(三)《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